新華社南寧3月25日電 2024年3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湖南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易鵬飛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易鵬飛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易鵬飛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易鵬飛利用擔任湖南省原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懷化市市長、婁底市市長、郴州市委書記、湖南省政協(xié)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yè)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40萬余元。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易鵬飛擔任郴州市委書記期間,在招商工作中明知有關公司所要求的土地出讓優(yōu)惠政策違反國務院禁止零地價和變相返還土地出讓金的規(guī)定,且在有關人員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情況下,擅自決定違規(guī)返還土地出讓金,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易鵬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jié)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鑒于易鵬飛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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