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賀雪麗 通訊員 許穎 白冰)近日,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當庭宣判郭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9.6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3月,被告人郭某租用房屋、雇傭業(yè)務員,以電話推銷、快遞郵寄的方式向老年人銷售男性保健食品,同年6月,郭某在銷售保健食品海綿體修復素、海綿體修復膏時,為牟取私利,在明知保健食品“腎黃金”無任何合格證明且摻有處方藥西地那非、不當食用可能引起高血壓等疾病的情況下,仍購進“腎黃金”,并將其作為贈品,與海綿體修復素、海綿體修復膏進行捆綁銷售。
截至案發(fā)之時,郭某共進購“腎黃金”750盒,已銷售645盒,銷售金額47899元。其余尚未售出的“腎黃金”105盒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西安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在“腎黃金”中檢測出了保健食品中禁止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西地那非。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郭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構成刑法中的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郭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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