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徐偉倫
□ 本報實習生 徐宗涵
□ 本報通訊員 向煦
近年來,托育正在成為新生代父母養(yǎng)育寶寶的新選擇,相關數(shù)據(jù)顯示,現(xiàn)階段我國3歲以下嬰幼兒數(shù)量約4000萬,超過三成嬰幼兒家庭有托育需求。當前,我國托育服務體系發(fā)展勢頭良好,但總體仍處于起步階段,面臨著一些發(fā)展中的現(xiàn)實問題。家長面對各類托育機構,時常會產生迷茫和焦慮的情緒,那么,家長該如何選擇正規(guī)的托育機構?如果發(fā)生侵害,又該如何尋求法律保護?
對于托育市場,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近期對相關案件調研后發(fā)現(xiàn),部分托育機構通過仿冒知名機構“蹭名牌”或者虛假宣傳的方式,誘導欺騙家長報名入托;部分合同存在遭遇霸王條款、預付費等法律風險。對此,法官提醒,家長在選擇托育機構前應通過國家衛(wèi)健委或當?shù)叵嚓P主管部門查詢,了解相關托育機構是否已備案,確保其“有證”經營,別為假冒品牌買單,同時要仔細審閱合同,尤其注意合同條款中所載明的雙方的權利義務。
警惕“蹭名牌”托育機構
“托育機構是指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笔吧椒ㄔ悍ü購堷Q說,當前部分托育機構利用家長存在的品牌認同心理,通過仿冒知名機構“蹭名牌”或者虛假宣傳的方式,誘導欺騙家長報名入托。
此前,某地市場監(jiān)管局接到舉報,稱一嬰幼托育有限公司未經授權使用其他知名早教機構的商標。經查,該嬰幼托育公司所在樓層外墻廣告牌、經營場所門口標識、大堂吧臺及大堂西側墻上懸掛標牌上均可見知名機構的字樣。經過核查,該嬰幼托育公司承認使用知名機構的品牌商標并未得到授權,屬于冒用該商標。對此,執(zhí)法部門以上述行為違反我國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由,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罰款。
張鳴稱,早在2019年,國家衛(wèi)健委等四部門就聯(lián)合印發(fā)了《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其中規(guī)定,舉辦托育機構的,應當辦理登記和備案;舉辦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托育機構的,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注冊登記;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的,向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此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實施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
“‘無資質辦托’存在巨大法律風險,備案相當于給托育機構上了第一道安全門,是托育機構進入行業(yè)的‘入場券’?!睆堷Q說,對于經營者而言,經營前依法依規(guī)履行備案手續(xù),否則一旦被執(zhí)法機關查處,輕則要求整改,重則關停罰款。
預付款退款有章可循
不少托育機構為收攬資金,多以各種優(yōu)惠吸引家長多繳納預付款,由此引發(fā)的托育服務預付費退費糾紛日漸增多。
為規(guī)范托育機構的服務行為,化解預付費退費糾紛,保護家長的合法權益,各地紛紛出臺了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合同規(guī)范指引。在北京,北京市衛(wèi)健委、市場監(jiān)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嬰幼兒托育服務合同(試行)》示范文本。其中明確提出,家長自繳費之日起7日內,嬰幼兒未入園的,家長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托育機構應在收到申請5日內一次性全額退還預付款;由于乙方(托育機構)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按照原定優(yōu)惠方案計算托育費,餐費按嬰幼兒實際出勤天數(shù)計算。
“為孩子報名托育機構時,家長要仔細審查合同條款,重點關注其中涉及的托育服務起始時間、價格、課時,特別是預付款的交款方式、退費手續(xù)、退費流程、優(yōu)惠適用條件等,付費后不要忘記索要合同及相關票據(jù)作為依據(jù)?!笔吧椒ㄔ悍ü俟铺嵝?,托育機構在訂立合同時,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并積極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如采取增大字體、增加下劃線等合理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的條款,并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不得通過各種霸王條款侵害家長及嬰幼兒權益。
郭浩表示,后期雙方如果發(fā)生退費糾紛,家長可自行與商家協(xié)商,也可尋求相關部門協(xié)調;如果商家依然不愿意退費,家長可收集相關資料和證據(jù),進行訴訟維權。
擔責與否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保障孩子在托育機構的安全,是每位家長最關心的問題。近年來,媒體多次報道托育機構內發(fā)生安全事件,令人揪心。當侵權事件發(fā)生后,家長們該怎樣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孩子呢?
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托育機構的首要責任是為嬰幼兒提供早期教育和安全托育服務,如果未盡到托育照顧職責,造成嬰幼兒受到人身損害時,托育機構應承擔侵權責任。
張鳴表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嬰幼兒在托育機構受到侵害,機構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只要孩子在機構托育期間遭受了人身損害,就推定托育機構沒有盡到托育照顧職責,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托育機構只有在證明自己盡到了托育照顧職責后,才可以不承擔責任。例如,孩子在托育期間受了傷,機構聲稱是孩子自己玩耍時不小心摔倒所致,但如果托育機構無法拿出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jù)證明在此過程中已盡到管理責任,根據(jù)過錯推定原則,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嬰幼兒自我保護能力差,在托育機構里還可能受到同齡人或外來人員等第三人的人身傷害,假如機構未盡到托育照顧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張鳴稱,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此前,一兒童在托幼機構生活期間眼睛被鉛筆戳傷,然而,事發(fā)地點沒有攝像頭,父母只得將托幼機構及開辦者,還有疑似實施了加害侵權的同學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定,受害兒童并非第一次在該機構受傷,此前就曾被鉛筆劃傷過額頭,園方卻沒有引起重視。由于疑似侵權人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沒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其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不能夠認定其確實實施了侵權行為。據(jù)此,法院認定,該機構在安全教育及管理上存在疏漏,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判令托幼機構的開辦者承擔全部責任。
“由于托育機構接收的對象大多為自我保護能力較弱的嬰幼兒,機構應當制定詳細的安全管理制度,配置保育照護、衛(wèi)生保健、安全保衛(wèi)等工作人員,且應具備相應的上崗資質,如合格的保育員資質、健康證和保健醫(yī)生資格證等,通過嚴格落實相關制度保障嬰幼兒的人身安全?!睆堷Q表示,保護孩子就是保護祖國的未來,大力發(fā)展托育事業(yè),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綜合發(fā)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托育機構監(jiān)管,強化“門檻”審查,加大日常巡查,及時處罰或關停無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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