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作為數字時代的新型生產要素作用凸顯,隨著數據跨境流動需求不斷增長,數據跨境流動管理直接關系維護國家安全。
數據出境需合法依規(guī)
數據安全關乎國家安全。我國參照國際通用做法,加快網絡數據安全法律制度建設,《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相繼頒布實施,確立了數據安全的基本制度框架和基本法律原則;制定出臺《促進和規(guī)范數據跨境流動規(guī)定》《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等對數據安全管理、數據出境規(guī)范作出明確規(guī)定,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依據。
數據出境需確保安全
國家網信辦《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指南(第二版)》對數據出境行為作出明確規(guī)定,主要包括三類。
——數據處理者將在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傳輸至境外。
——數據處理者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存儲在境內,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查詢、調取、下載或導出。
——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條第二款情形,在境外處理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等其他數據處理活動。
根據《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重要數據目錄》等相關條文規(guī)定,數據出境安全管理并非針對所有出境數據,僅限于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重要數據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經濟運行、社會穩(wěn)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數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敏感個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y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國家安全機關堅決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國家安全關鍵基礎設施、重要數據以及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防范,強化涉及國家安全數據跨境傳輸安全風險的預防管控,嚴密防范、制止和打擊各類網絡間諜情報竊密活動。廣大公民和組織應當依法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對發(fā)現危害國家安全的可疑行為,及時通過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網絡舉報平臺(www.12339.gov.cn)、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舉報受理渠道或直接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進行舉報。(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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