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在國內如何適用是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審判面臨的重要問題。為加快涉外法治建設,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提升涉外審判質效,最高人民法院12月28日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釋》明確適用國際條約的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王淑梅:明確海商法、票據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單行法調整范圍以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參照單行法規(guī)定”的方式適用國際條約。有效破解了涉外民商事領域適用國際條約裁判依據不足的問題,同時承繼(原)民法通則精神,明確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guī)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解釋》規(guī)定了國際慣例的兩種適用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王淑梅:一方面,在當事人明確選擇適用國際慣例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國際慣例直接確定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在當事人沒有明確作出選擇,并且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都沒有相應規(guī)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解釋》堅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王淑梅:《解釋》貫徹對外關系法關于條約和協(xié)定的實施和適用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guī)定。在《解釋》的第七條明確“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適用”。這充分彰顯人民法院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鮮明司法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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