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12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一審宣判,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不接受判決,當庭提出上訴。對此,律師分析表示,訂婚關系不影響強奸罪的定性。
訂婚后房產(chǎn)證上不加女方名被控強奸?
據(jù)被告人母親甄女士介紹,5月1日,在中間人見證下,27歲兒子和24歲女子舉行訂婚宴,男方給了女孩一半彩禮10萬元(迎娶時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她和丈夫還有兒子共同在字據(jù)上摁了手印,承諾結婚一年后,面積90多平方米的婚房房產(chǎn)證上加上女孩名字。
5月2日,按照當?shù)仫L俗,女方舉行回門宴。當日下午,兩位準新人回到婚房并發(fā)生關系。
“女方當天讓我兒子馬上回家要房本,加上她的名字,把后面迎娶時要給的另外10萬元彩禮給她。當時我們沒有那么多錢,房本也不在手跟前,她就鬧情緒,告我兒子強奸?!闭缗扛嬖V記者,當日準丈母娘找準女婿談話并錄音,要求必須在房產(chǎn)證上加名并補足剩下10萬元彩禮。訂婚第4天,也就是5月4日,女孩向陽高縣警方報案稱被小伙強暴。
甄女士說:“5月4日,我在縣公安局當著民警的面寫了保證書,承諾給她加名。5月5日家人拿來房本,但女方說晚了,說不珍惜她?!?月5日,甄女士的兒子涉嫌強奸被警方從婚房帶走立案調(diào)查,后被刑拘,6月26日被起訴到陽高縣法院。
“我兒子不接受判決,法官問我兒子時,我兒子當庭就提出上訴?!?2月25日,一審宣判后,甄女士表示,他們委托的兩位律師因為都在外地參加庭審,都趕不過來,律師協(xié)商說能不能緩一天,他們趕緊趕過來,但法院說不行。
甄女士強調(diào):“我兒子和女方訂有婚約,而且給了她10萬彩禮,他倆摟摟抱抱進了婚房以后,我兒子沒有強奸她。案發(fā)當天,他們在婚房里發(fā)生關系后,女孩還洗了澡,洗澡后就跟我兒子要彩禮,要房本加名字,我兒子不同意她就生了氣。”
法院一審認定:男子不顧女方反抗,強行發(fā)生關系
另據(jù)山西陽高縣融媒體中心微信公眾號消息,12月25日,陽高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強奸案,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強奸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5月2日下午,在陽高縣某小區(qū)的房屋內(nèi),被告人不顧被害人的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了性關系。被害人于當晚打電話報警。經(jīng)陽高縣公安局偵查取證,于5月5日對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6月27日陽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強奸罪,向陽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該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強奸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經(jīng)相關部門查證,被告人和被害人訂婚屬于民間習俗,不是法定登記結婚。此前網(wǎng)絡傳播的“騙婚”“以告強奸進行敲詐”“訂婚發(fā)生關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強奸”“雙方當事人為同居關系”“被害人有過婚姻史”“被害人給婚介所三萬元介紹費”等傳言,均系不實信息。
律師解讀:是否訂婚關系不影響強奸罪的定性
對此,“安律說法”告訴極目新聞記者:首先,強奸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令人無法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強制手段,違背婦女意愿,強行與婦女性關系的行為。雙方是何種關系并不影響本罪的定性。即便是夫妻關系,也有可能構成本罪。具體到本案,被告人是否構成強奸,第一要看是否違背了女方的意愿,第二則是看是否采取了令女方無法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強制手段。女方的意愿到底為何并不好直接判斷,實踐中往往需要結合案發(fā)當時的環(huán)境、雙方的關系以及女方事后的反應等因素,綜合判定。但是男方是否采用了強制手段,相對就比較簡單,比如女方是否清醒,衣服是否破損、身體是否受傷等等,如果被告人違背了女方的意愿,有無證據(jù)證明其采用了強制手段,就顯得很關鍵。
其次,重證據(jù)、重調(diào)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刑事訴訟法》第55條明確規(guī)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并處以刑罰。具體到本案,如果僅憑口供是無法給被告人定罪的。現(xiàn)在不僅有女方作為被害人的陳述、女方母親的錄音、民警參與下的調(diào)解書等證據(jù),還不排除法院掌握了其他有罪證據(jù)的情況下,如果這一系列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排除合理懷疑,法院依法給甄女士的兒子定罪,其實并沒有問題。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也告訴極目新聞記者,訂婚關系不影響強奸罪的定性,在任何情況下,違背婦女的意愿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違背婦女性自由,就會涉嫌強奸罪,我國目前已有判決婚內(nèi)強奸的案例。另外,被告人家屬從開庭宣判時間、證據(jù)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宣判的程序合法性三個方面提出了質(zhì)疑,對判決表示上訴都是合情的,但是從法律上,首先開庭時間、宣判時間短并不代表庭審程序是違法的,如果開庭宣判的所有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開庭宣判流程,則是合法的;其次,法院在對本案證據(jù)進行審查時,不會僅以嫌疑人的口供作為唯一的定案依據(jù),還要結合其他的實物證據(jù)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才能定罪,“疑罪從無”,僅僅只有口供是很難進行定罪的;最后,律師是否在場并不影響宣判的結果,宣判的結果是法院在結合庭審證據(jù)、律師建議、審判委員會審議后綜合判定的結果。
目前被告人家屬表示不服,依法可以提起上訴,相信二審法院最終會給一個滿意的答復。
但不管最后結果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與人交往一定講求你情我愿,且不可違背他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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