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記者 范瑞恒
“青少年模式”作為網絡風險的“防火墻”,不僅能夠對未成年人進行身份認證,還在使用時段、時長、功能和瀏覽內容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上網行為進行規(guī)范,在幫助未成年人減少網絡依賴和網絡不良信息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是防止未成年人網絡沉迷的有效舉措。但從實踐來看,有一些App卻打起“青少年模式”的歪主意,并借此非法牟利。
近日,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購買會員即可破解“青少年模式”的不正當競爭案。
該案原告的多個視頻App內設置了“青少年模式”,打開首頁即會有彈窗提示。據App服務協(xié)議約定,用戶不得干涉、破壞涉案軟件的正常運行,不得增加、刪減、變動軟件的功能或運行效果,不得實施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行為。
被告北京某公司運營的App以“廣告攔截自動跳過啟動頁廣告”為賣點,吸引用戶安裝,隨后強制要求用戶對其軟件開啟“無障礙權限”,得以直接讀取用戶手機屏幕上的內容和控制屏幕,獲悉用戶的操作行為并自動執(zhí)行操作。
被告運營的App將“青少年模式”彈窗自動關閉功能作為“會員尊享特權”之一,并以“限時免費”為噱頭,引導用戶選擇開啟該功能,一旦開啟,用戶再打開原告“某視頻”及“某NOW直播”等網絡音視頻軟件時,該App則會自動跳過或屏蔽“青少年模式”的入口彈窗,使得用戶無法通過首頁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
濱海新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行為既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相關監(jiān)管部門的指導意見,又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跳過、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彈窗功能也覆蓋了網絡音視頻領域多款第三方應用軟件,導致保護未成年人的功能設計落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行業(yè)生態(tài),構成不正當競爭。
考慮到原告產品具有較高知名度,在青少年群體中影響較大,其“青少年模式”系踐行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統(tǒng)的有益嘗試,涉案被訴行為嚴重影響了原告公司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且被告行為具有明顯的商業(yè)目的,該App在多個應用市場上架,下載次數多、持續(xù)時間長、用戶群體大,主觀過錯較大;該App的屏蔽模式適用范圍大,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300萬元的經濟損失。該案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訴,達成執(zhí)行前和解,現已履行。
關于“青少年模式”,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早已有明確規(guī)定。
2021年6月1日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專門設置“網絡保護”章節(jié),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2021年9月15日,國家網信辦出臺《關于進一步壓實網站平臺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的意見》指出,網站平臺要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注重保障用戶權益,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要開發(fā)升級未成年人防沉迷、青少年模式等管理系統(tǒng),不斷提供系統(tǒng)辨識度,增強識別精準性,合理設置未成年人使用服務的時間、權限等,提供適合未成年人的優(yōu)質內容,保障未成年人科學健康用網。2022年3月14日,《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互聯(lián)網平臺服務者應當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專區(qū)等,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臺內產品或服務。
該案主審法官李曉玲表示,當前,網絡已經成為越來越多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必備工具,《中國未成年人互聯(lián)網運用報告(2022)》顯示,未成年人近半年內的上網率達99.9%,使用短視頻軟件比例超過六成,現今的未成年人可以說是地道的網絡“原住民”,是互聯(lián)網空間的重要參與者。
但由于未成年人尚處于成長階段,缺乏自我防護與鑒別能力,他們在享受網絡便捷的同時,也更易遭受網絡不良信息誘導,產生網絡沉迷、網絡違法犯罪侵害、網絡文化渲染等諸多風險。這些風險不僅會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妨礙未成年人形成正確的價值觀,甚至可能誘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須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社會公德,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網絡義務,對青少年的保護承擔社會責任,發(fā)揮網絡文化和新技術對未成年人的正向引導,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清朗網絡空間和良好網絡生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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